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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9/21/2009 11:09:17 AM 浏览次数:2756

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诚信经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管理是指对取得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宜昌市建筑业协会招投标专业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  市建筑业协会招投标专业委员会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证》。凭《备案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代理机构备案分为年度备案和单项备案两类。注册地在本地和外地在宜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办理年度备案,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只能办理单项备案,但同一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两项及以上单项备案的必须办理年度备案。

第六条  一般规定

 年度备案、单项备案统一使用由市建协印制的《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在《备案证》上注明年度备案有效期和单项备案工程名称;

2、备案有效期

1)年度备案有效期为自备案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2)单项备案有效期为60天,仅限于单项备案表中拟定项目的招标代理。

3、在备案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增加专职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办理备案人员增补手续后,方可在备案企业从事代理工作。

4、注册地在市的代理机构备案,应将全部专职人员申报备案;外地在宜设立分支机构的代理公司,备案专职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建筑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 办理单项备案的代理机构,备案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5、外来同一法人已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得再以总公司名义设立直管的项目代理机构。

6、市建筑业协会招投标专业委员会每年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

第七条  备案提交资料:

一、年度备案

1、填报《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表》一式一份。外省企业提交省建设厅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在宜分支机构还需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及社保关系证明资料

3、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提交身份证、注册执业证、职称证)

4、专职人员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证、劳动合同;

5、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加盖印章的企业参保人员名册;

6、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

8、在宜设立分支机构的,须提交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9、市建筑业协会对企业上年度市场行为评价结论意见。

二、单项备案:

1、填报《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单项备案表》一式一份。外省企业提交省建设厅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代理业务备案申请表》;

2、有效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拟承接代理项目的业主邀请函或代理合同;

4、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5、拟派驻本项目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6、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7、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加盖印章的企业参保人员名册;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及其他代理从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完成法定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市建筑业协会招投标专业委员会申请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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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宜昌市企业信息库,按照要求填写《执业手册》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复核。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填报、上传工作。

第十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备案证上记录的人员,其中招标文件的编制须由具备建筑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办理。

第十一条  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对年度备案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次市场行为评价,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评价等次标准及评价等次应用

一、合格标准

凡在评价年度内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受到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的,评价结论为合格。

二、不合格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1、伪造、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资格证书和备案证的;

2、违法违规代理项目被查实且实施行政处罚的;

3、阻碍、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标投诉的调查处理的;

4、连续两年评价基本合格的;

三、基本合格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论为基本合格:

1、评价年度记录不良行为的;

2、在市级各类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3、未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从业的或更改招标文件重要事项未经备案的、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

4、因代理公司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

5、连续2年无代理项目的;

四、评价等次应用

1、评价等次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评价等次基本合格的企业,在办理下年备案手续时须由企业法人或技术负责人持整改措施报告前来办理;

3、评价等次不合格的本地企业,延迟6个月备案;外来企业不予备案;

4、本地企业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三条  评价等次确定后,在宜昌建设信息网和宜昌市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备案每年3-4月份办理,单项备案随时受理。

第十五条  备案证遗失须在宜昌主流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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