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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 5/12/2010 3:56:08 PM 浏览次数:2199

 

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律公约

 

为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市场秩序,在行业内形成相互监督、自我约束的行业自律机制,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竞争秩序,经我市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商议,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如下:

一、遵纪守法,自觉自律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管理及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自律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自觉抵制以下行为:

1、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5、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7、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9、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0、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挂靠其他单位承揽业务;

11、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诚信为本,规范从业

1、注重社会公德,兼顾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自觉维护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2、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3、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4、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从业,不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不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礼物、礼金和宴请,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自觉维护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形象。

三、公平竞争,公正交易

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诋毁、贬低竞争对手,不用压低代理费或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恶意竞争。同意设立我市招标代理市场行业最低限价,杜绝恶意低价竞争,最低限价收费标准如下:

1、公开招标项目,提供招投标全程服务的,取费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费率的80%;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的取费标准不低于市造价专业委员会2008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

2、邀请招标项目,提供招投标全程服务的,取费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费率的70%;提供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的取费标准不低于市造价专业委员会2008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

3、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的收费标准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97号)的规定。

4合同估算价较小的招标项目(如设计、监理招标等),招标代理服务取费除须执行前款标准外,最低不低于5000/次。

四、诚信担保,违约受罚

为保证公约的落实,经各单位共同商议,一致决定实行预交诚信保证金制度,同时推选专人负责对代理从业行为及收费情况的日常检查,对违约单位将给予警告、批评、没收诚信保证金等处罚,诚信保证金执行标准及管理办法如下:

1、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保证金二万元,乙级、暂定级一万元。诚信保证金由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并由两名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管。

2、招标代理机构每被记入不良记录一次,没收保证金五千元;因恶意低价代理记入不良记录的,按所降低收费额的50%没收保证金,并暂停备案六个月。

3、没收的诚信保证金每季度定期公布,接受各单位监督,并专款用于奖励诚信企业、查处违规行为等用途。

4、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年度没有发生违约行为时,已缴纳的诚信保证金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的诚信保证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时,应即时按新资质等级标准交纳诚信保证金;剩余诚信保证金不足50%时须及时补交。

五、行业督导,有序发展

对本自律公约,各签约单位都应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对违约单位,将定期在《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通报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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