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自律公约》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律公约》中的相关约定,及各会员单位就有关具体实施标准达成的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最低限价实施标准
①提供招投标全程服务的招标代理业务,公开招标项目取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费率的80%;邀请招标项目取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费率的70%。
②单独提供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控制价编制服务的取费标准不得低于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20日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70%。
③提供招投标程序服务(不含标底、控制价、清单编制)的招标代理业务,代理取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费率的50%。
④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的收费标准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9】7号)规定。
二、最低限价实施时间
各会员单位已签订的低于自律公约中最低限价标准的招标代理合同,应在2009年12月17日前向协会报送原件登记,对按要求如期办理登记的代理合同,不纳入最低限价考核范围。
对2009年12月17日之后签订或逾期未登记的代理合同,协会将严格按照自律公约中约定的最低限价标准进行检查并实施相应奖惩。
三、诚信保证金专用账户
各会员单位应于2009年12月17日前按自律公约中约定标准缴纳诚信保证金,宜昌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出具收据。具体收取账户如下:
开户名:宜昌市建筑业协会
开户行:建行宜昌云集支行
账 号:42201332001050067652
监管代表:朱卫东、鲜于松柏。
四、设立举报热线,严查违约行为。
协会安排专人负责代理合同登记及受理有关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如下:
联 系 人:肖云
联系电话:0717-6851172
传 真:0717-6219007
办公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八楼814室(城东大道2号)
特此通知,望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积极配合,为打造宜昌市诚信招标代理行业贡献力量。
宜昌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招投标专业委员会
200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