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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8/23/2011 8:00:56 AM 浏览次数:2283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  发布日期:2011-04-1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51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1141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附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序号 咨询项目 收费基数 划分标准(费率‰)    
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 5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3000-6000万元(含6000万元) 6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10000万元以上
1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编制 概算价 2.0 1.7 1.3 0.5 0.2 1、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2、表中控制价(标底价)、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⑴+⑵。3、按基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2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核 概算价 1.0 0.8 0.6 0.4 0.2
3 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 概算价 4.5 3.5 2.5 1.2 0.5
控制价(标底价)编制(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 控制价
(标底价)
3.5 2.3 1.2 0.8 0.5
控制价(标底价)、工程结算审核 ⑴基本收费 送审工程造价 5.0 4.0 1.5 0.8 0.3
⑵追加收费 审减(增)额 8%
4 定额计价 工程预算、标底编制 工程造价 5.0 4.0 1.5 0.5 0.2
工程预算、结算、标底审核 ⑴基本收费 送审工程造价 5.0 4.0 1.5 0.5 0.2
⑵追加收费 审减(增)额 8%
5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 12.0 9.0 7.5 6.0 4.0
6 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项目投资总额 3.0 3.0 3.0 3.0 3.0
7 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申请鉴定标的 12
8 计时收费 注册造价工程师 300元/小时
造价员 18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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