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资格审查)。
第三条 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原则上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须报市(州)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资格审查必须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2号)规定的方式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库中选取。
第七条 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须先报送项目建设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上述文件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在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核查备案、对外发布。
第十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基本条件中涉及投标人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要求,按照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投标人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是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二)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需查验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原件。
第十二条 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投标资格和违纪违规记录,应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
(三)对照资格审查标准逐项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
(五)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工作,其成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发〔2008〕64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组成;
(二)资格后审为合格制审查,凡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
(三)资格后审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结合使用时,可只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起,由低到高的7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足7人时,则按本条所述次序增至7人或对全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资格后审与其它评标办法(非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结合使用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详细评审前先进行资格审查;
(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情况只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不另写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资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各级政府依法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荐;
(三)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四)采用合格制时,审查标准为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凡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视为合格;
(五)采用有限数量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可用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综合评估法是对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再按已确定的评审打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按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合格投标人。
第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八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资格审查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已骗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活动中,如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损坏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省国土资源厅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的方式进行处理。限期整改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投标;被列入省国土资源厅黑名单的单位,二年内不得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
[FS:PAGE]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资格审查)。
第三条 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原则上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须报市(州)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资格审查必须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2号)规定的方式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库中选取。
第七条 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须先报送项目建设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上述文件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在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核查备案、对外发布。
第十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基本条件中涉及投标人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要求,按照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投标人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是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二)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需查验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原件。
第十二条 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投标资格和违纪违规记录,应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
(三)对照资格审查标准逐项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
(五)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工作,其成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发〔2008〕64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组成;
(二)资格后审为合格制审查,凡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
(三)资格后审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结合使用时,可只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起,由低到高的7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足7人时,则按本条所述次序增至7人或对全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资格后审与其它评标办法(非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结合使用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详细评审前先进行资格审查;
(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情况只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不另写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资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各级政府依法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荐;
(三)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四)采用合格制时,审查标准为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凡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视为合格;
(五)采用有限数量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可用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综合评估法是对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再按已确定的评审打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按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合格投标人。
第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八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资格审查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已骗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活动中,如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损坏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省国土资源厅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的方式进行处理。限期整改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投标;被列入省国土资源厅黑名单的单位,二年内不得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资格审查)。
第三条 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原则上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须报市(州)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资格审查必须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2号)规定的方式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库中选取。
第七条 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须先报送项目建设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上述文件通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在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核查备案、对外发布。
第十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可选条件。基本条件中涉及投标人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要求,按照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可选条件可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投标人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是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二)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需查验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原件。
第十二条 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等证明文件的原件与其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原件审查)。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投标资格和违纪违规记录,应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收投标人递交的资格、信誉、业绩、能力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进行原件审查,并填写《投标人资格及信誉、业绩、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审查表》(以下简称《原件审查表》);
(三)对照资格审查标准逐项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确定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
(五)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后审工作,其成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发〔2008〕64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组成;
(二)资格后审为合格制审查,凡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将被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
(三)资格后审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结合使用时,可只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起,由低到高的7名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足7人时,则按本条所述次序增至7人或对全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资格后审与其它评标办法(非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结合使用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详细评审前先进行资格审查;
(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情况只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不另写资格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资格审查工作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各级政府依法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荐;
(三)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办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四)采用合格制时,审查标准为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凡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人均视为合格;
(五)采用有限数量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可用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综合评估法是对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再按已确定的评审打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按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合格投标人。
第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八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资格审查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材料真实性负责。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已骗取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活动中,如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损坏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省国土资源厅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的方式进行处理。限期整改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投标;被列入省国土资源厅黑名单的单位,二年内不得参与土地开发整理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