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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4/6/2012 3:44:20 PM 浏览次数:2243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市住建〔20123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合理确定及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市住建委制订了《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委建管科。

 

附件:《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随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省、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等,按设计施工图纸编制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本办法所称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标控制价的编审人员必须是注册在招标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审人员专业配置必须符合相关执业准则、操作规程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和计价方法相一致;

(三)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四)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概算。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     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计价程序等;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      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计价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及计价程序应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

2、材料价格应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3、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应随招标文件公布书面版及电子版。其中:

(一)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书面版)内容包括封面、总说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暂估单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等。其中总说明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的计价依据及材料价格来源;

2、施工方案的确定及计算;

3、专业工程价格、综合单价中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幅度)等确定原则及计算依据;

4、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等。

(二)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电子版)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现行湖北建设工程造价应用软件数据交换规范;

2、应是招标控制价的所有价格构成明细的体现。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正式公布前,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其备案资料应包括:

(一)宜昌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一式五份);

(二)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原件);

(三)招标控制价书面版及电子版(原件);

(四)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资质及资格证(复印件);

(五)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原件)。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未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其招标控制价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

(一)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不完整的;

(二)编制依据不符合现行相关计价管理规定的;

(三)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符合现行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数据格式不符合现行湖北建设工程造价应用软件数据交换规范的。

第十二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误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控制价的应于澄清答疑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投标人投诉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标控制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计算资料等(需注册造价执业人员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原件。

第十三条  对招标控制价准确性的投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并责成招标人进行核实。

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准确性的投诉拒不核实或核实后投诉人仍有异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组织复核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复核。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复核的,复核费用由投诉人预付,费用标准按现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取。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5%以内(含±5%)的,其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超过±5%、在±10%以内的,其复核费用由投诉人和编制单位各承担50%;误差范围在±10%以外的,其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复核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5%以内(含±5%)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范围在±5%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后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再次复核。

招标人应根据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重新公布,并通知所有投标人,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档案:

(一)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要求编制,出现投诉事项且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警告一次,一年内警告累计达到两次,暂停执(从)业资质(格)六个月。

(二)报价出现重大偏差或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到两次的,一年内不得在宜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从业。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含夷陵区)范围内或采用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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