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 市招标局 市监察局关于印发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宜市住建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宜昌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市城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综合监管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市监察局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履责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作做出书面证明,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在实施《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工商等部门的信用信息纳入诚信体系评价范围。从业单位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方法、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一般应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和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两网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八条 评标方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
(一)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诚信评价、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综合评审得分最高。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综合评价标准。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或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选拔、认定、培训和推荐工作,组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作为市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做好评标专家的考核、监督等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技术复杂或本地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需将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大型工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以及采用网上和现场不记名两种方式投标报名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批准,并报市监察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十二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参加的招标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各县市(含夷陵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