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市住建规〔2013〕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葛洲坝城管局、开发区规建局,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行为,市住建委对2010年以来实施行业诚信建设的经验以及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
附件: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
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县市(含夷陵区,下同)住房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社会保险等有关单位资源共享。
第六条 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利用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管理系统),为在本市取得资质证书或进入本市建设市场的建设工程企业,归集信用信息,并通过宜昌建设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和《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作为对建设工程企业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
(二)业绩情况。包括企业完成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等。
(三)变更情况。包括变更事项、变更时间等。
(四)良好行为。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有关表彰奖励,以及在抢险、救灾、慈善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五)不良行为。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六)信用等级。由诚信管理系统根据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影响或危害程度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九条 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信息由企业录入,经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企业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由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可由企业提供)以及企业行为事实后录入发布。
第十条 县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要求,由县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确定并发布。县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情况报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文件;
(二)经认可的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文件;
(三)《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基础记分均为80分,有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第十三条 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记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良好行为由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记分,并在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企业送达《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通知书》(见附件3)。
(二)企业不良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及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由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在发现该行为5个工作日内记分,并在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企业送达《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以下简称《扣分通知书》,见附件5)。
(三)企业不良行为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超过10分的,适用一般程序。由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在发现该行为5个工作日内向拟被记分企业送达《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告知书》(见附件4),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提出申诉。规定的申诉期限届满,由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记分。复核认为应当记分的,在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企业送达《扣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县市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记分程序,由县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良好行为应当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记分;不良行为应在发现该行为10个工作日内记分。企业因不良行为记分15分及以上的需报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后记入。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记分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企业良好行为信用记分期限:受到国家级(含部委)表彰奖励的,记分期限为3年;受到省级(含厅局)表彰奖励的,记分期限为2年;受到市及县市区(含委局)表彰奖励的,记分期限为1年。记分期限届满,企业该项良好行为的记分清零。
(二)企业不良行为信用记分期限:因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和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记分期限为36个月;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分15分以上的,记分期限为24个月;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分10分以上不足15分的,记分期限为18个月;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分不足10分的,记分期限为12个月。记分期限届满,企业该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清零。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积分10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企业积分65分以上不足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尚可;
(三)企业积分不足65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3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5分的,降为64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5分的,积分不变: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职务原因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级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列为本地重点扶持企业名单;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企业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企业。
(二)对B级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每年对法定代表人约谈一次。
第十九条 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企业良好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属于城区范围的,由本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删除原该项记分,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企业;属于县市范围的,由县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并书面通知原被记分企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本市或所在县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本市或所在县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发现原信用记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本市或所在县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本市或所在县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市或所在县市住房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领导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应当给企业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诚信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企业原信用记分继续有效,记分期限按原《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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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宜昌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行为类别 |
行为描述 |
依据 |
记分分值 |
记分期限(月) | |
1 |
资质管理 |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7、38条 |
20 |
24 | |
2 |
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 |
15 |
24 | ||
3 |
市场行为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 |
15 |
24 | |
4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18、57条 |
15 |
24 | ||
5 |
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不按相关规定公正执业 |
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幅度在10%以上不足20%,拒不改正;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20%以上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0条 |
10 |
18 | |
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幅度在10%以上不足20%,被责令改正 |
5 |
12 | ||||
6 |
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提供虚假报告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4、28条 |
10 |
18 | ||
7 |
企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24条 |
10 |
18 | ||
8 |
执业质量 |
同一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不同计价模式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 |
5 |
12 | |
9 |
概算、预算、结算等不严格执行相应计价依据恶意压低审核价格 |
|
3 |
12 | ||
10 |
其它 |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
20 |
24 | |
11 |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
15 |
24 | ||
12 |
受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
10 |
18 | ||
13 |
受到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
6 |
12 | ||
14 |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
|
10 |
18 | ||
15 |
不按要求落实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 |
|
3 |
12 |
注: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
附件2-6:
宜昌市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行为类别 |
行为描述 |
依据 |
记分分值 |
有效期(月) |
备注 |
1 |
资质管理 |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35条 |
20 |
24 |
|
2 |
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32条、35条、36条 |
15 |
24 |
| |
3 |
市场行为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9条 |
20 |
24 |
|
4 |
伪造招标代理业务虚报业绩的 |
|
15 |
24 |
| |
5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整改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 |
10 |
18 |
| |
6 |
年度内到账招标代理收入偏低(甲级不足150万元、乙级不足100万元、暂定级50不足万元) |
|
5~10 |
12~18 |
每少收入10%扣5分,最高扣10分。 | |
7 |
企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第6条 |
5 |
12 |
| |
8 |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变更手续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33条、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第1条 |
5 |
12 |
| |
9 |
因人员变更导致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要求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10条 |
3 |
12 |
每缺一人扣3分 | |
10 |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10条 |
1 |
12 |
每缺一人扣1分 | |
11 |
执业质量 |
因招标文件等代理成果文件表述不清或含有违法、违规条款等原因导致投诉且情况属实或因此招标失败造成严重后果 |
|
10 |
18 |
|
12 |
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肢解发包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4、49条 |
10 |
18 |
| |
13 |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或相关资料,或违反开、评标纪律造成严重后果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招标投标法》第28条 |
10 |
18 |
| |
14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37条 |
5 |
12 |
| |
15 |
招标代理机构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一致的或擅自修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代理成果文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 |
5 |
12 |
| |
16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
5 |
12 |
| |
17 |
未建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或虽建立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但三级审核制度未落实到位 |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第3条 |
2 |
12 |
| |
18 |
其它 |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
20 |
24 |
|
19 |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
15 |
24 |
| |
20 |
受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
10 |
18 |
| |
21 |
受到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
6 |
12 |
| |
22 |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
|
10 |
18 |
| |
23 |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并拒不整改 |
|
2 |
12 |
|
注:1、以上行为描述中所列的行为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其记分分值和记分期限按最高的记取。2、序号第6栏记分期限按《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