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就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近日,国家发改委对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问题作出调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对于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根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此规定出台以后,在招投标领域引起了很大反响。招投标代理活动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出台以后,招标中介机构发展迅猛,全国各级招标代理机构已超过2000多家。但是在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时,仍然沿用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方式,主要是由于项目前期各项费用中未包含招标代理委托服务费用项目,所以,在实践中推行由委托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的规定存在一定困难。
国家发改委通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决定对于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进行调整,依据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规定:将"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的相关内容删除;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次调整促进了招标代理活动的健康发展,使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制度更加符合市场的运作模式,对于中国招标代理事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