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资格审查监管环节,遏制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省级招投标活动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件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企业证照的审查验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特种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基本账户;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基本身份、专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
第三条 进入省级招投标市场的招标项目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和“投标人项目经理到场备案制”。
投标人应授权委托符合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参加投标活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法人承诺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备案时间、地点、提交的待审查内容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管理处内成立资格证件审查室,负责投标人备案登记和资格证件审查验证工作,出具验证意见。
2011年5月1日起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个人身份证进行验证。对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拟派人员专业资格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抽查。创造条件在近年内进行全面验证和核查。
第五条 建立“居民身份证甄别系统”,对投标人拟派人员居民身份证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专业资格证书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拟派人员专业资格证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社会保险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提交的所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核查系统”,对投标人营业执照等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资质证书核查系统”,对投标人资质证书等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经营许可核查系统”,对投标人特种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基本账户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六条 投标人备案登记和资格证件审查验证工作在投标人已经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之后,资格预审会或开标会之前完成。
资格证件审查要求、截止时间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未通过资格证件审查的投标人取消投标资格。经审查认定非项目经理到场参加投标活动的,或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不相符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资格证件审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影响招投标项目公平公正进行的,建议有关执法部门中止该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九条 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先予以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列入不诚信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参照执行。
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2011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一
法 人 承 诺 书
(样式)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参加(项目名称、编号、标段或包)投标活动并做出如下承诺:
1、我公司参加(投标项目)投标活动,承诺履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承诺真实投标,承诺不围标串标,承诺不弄虚作假、造假用假。
2、我公司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文件)承诺真实、有效。
3、我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执业资格证等)承诺真实、有效。承诺上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真实、有效。
4、我公司提交投标保证金系由公司基本账户汇出,开户银行:账号: ,承诺真实、有效。
5、我公司中标后,承诺履行(合同)的要求,承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该项目)竣工(完成)前不参加其他项目投标活动。
6、我公司如若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放弃中标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期限至(该项目)竣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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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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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背面) |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投标人备案登记表
(样式)
制表:市场管理处 备案、验证时间:2011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拟投标项目名称、编号、标段(包) |
是否购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是否提交《法人承诺书》 |
是否提交《投标人授权委托书》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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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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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送验身份证号: |
审查、验证合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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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送验身份证号: |
说明:投标人派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备案登记,审查内容为:企业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复印件)、提交的《法人承诺书》、《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并留存一份,身份证验证。
附件三 需要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条款的要求
为了落实省级招投标市场投标人备案登记、到场参加投标活动、身份证验证工作,需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款如下:
1、投标人应派出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标段(包)要求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备案登记,办理身份证验证事宜。
2、投标人办理备案登记和身份证验证事宜时间:从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起,到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前一个工作日止。
3、投标人办理备案登记和身份证验证事宜地点:武昌中北路28号,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资格证件审查室(房间号602)。
4、投标人办理备案登记和身份证验证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审查原件,备案复印件);《法人承诺书》(一份备案);《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备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本人身份证;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已购买);现场填写《投标人备案登记表》。
5、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身份证验证正常的出具《省级招投标市场投标人身份证验证书》(以下简称“验证书”)。未获得《验证书》,或在开标时未出示《验证书》,或《验证书》与身份证不相符的,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
6、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开标会(现场登记)。经审查认定非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的;不符合标段(包)要求的;或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相符的;不予开标、不予评标、作废标处理。
7、在评标会或资格预审会评审时,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法人承诺书》;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验证书》与身份证进行审核。审核相符的予以评标,不相符的不予以评标。
8、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对联合体投标各方关于投标人到场备案登记、到场参加投标活动、身份证验证工作的要求。
9、在招标项目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人确认定标中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验证书》归档管理,纳入《项目招投标报告》中,提交湖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审查。发现缺失或《验证书》与中标人派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相符的,不予办理《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
10、投标人应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拟派人员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资料独立汇编成册,以便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