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附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改内容一览表
2014年2月15日
文件名称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依据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 |
二、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
四、完善招投标程序,防治围标串标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四、完善招投标程序,防治围标串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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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招投标程序,防治围标串标 (三)所有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一名。 |
将抽取造价专业评委限为工程建设项目。 |
四、完善招投标程序,防治围标串标 (三)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委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一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