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规范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结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开标评标现场包括开标区、评标区和监控室。
第二章 开标区服务与管理
第四条 开标区包括开标等候区和开标厅。
第五条 开标等候区是中心提供给参加开标会的相关人员等候休息的场所,中心物业保安人员负责维护开标等候区秩序,管理公共财物。开标评标处负责维护开标厅秩序,管理开标厅的公共设施。
第六条 交易受理处负责交易项目开标厅的安排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当天完成评标(资格预审)工作的项目,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应安排在上午9:00-10:30。
二、可第二天开始评标(资格预审)工作的项目,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可安排在下午2:00-3:00。
三、一次开标标段(包)较多或预计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应安排较大的开标厅。
第七条 物业保安人员在开标当天按规定打开相应的开标厅,并做好参会人员的引导和服务工作。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项目安排信息在开标前做好开标厅布置和设备调试工作。
第八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见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接收投标文件,不依法接收投标文件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按规定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从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打印解密的《投标人信息一览表》,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人、证、表不符等情况,应如实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中心工作人员见证查验过程。
第十条 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开标秩序,见证开标会是否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接收的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启封唱标,以及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投标人代表是否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负责见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开标现场所有已启封唱标的投标文件和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及时、完整地转入评标室。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与资格审查相关的工作适用于本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心在开标区设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休息、等候和办公之用。中心物业保安人员负责维护该区域秩序,管理公共财物。
第三章 评标区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评标区包括评标等候区、隔夜评标区和评标室。开标评标处负责评标区的服务和管理。
第十五条 评标等候区是中心提供给参加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和见证专家等候休息的场所。中心评标等候区管理工作人员负责专家的接待和服务工作,维护评标等候区秩序,管理评标等候区公共财物。
第十六条 评标等候区入口处设有物品存放柜和门禁系统,评标专家、见证专家储存通讯工具等随身物品后,使用二代身份证通过门禁系统验证后方可进入评标等候区。
进入评标等候区的评标专家、见证专家应在评标等候区内休息,经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引导后方可进入相应的评标室。
招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等候区,由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或物业保安人员确认身份并储存通讯工具等随身物品后,从评标等候区两侧进入评标室。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应携带书面授权书和身份证件,监督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 为了便于监控系统识别身份,进入评标区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见证专家、中心工作人员等均应佩戴相应的工作卡。其中,监督人员、见证专家的工作卡由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发放。
第十八条 进入评标室的人员对外联系只能使用评标等候区服务台电话。评标委员会成员、见证专家用餐由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安排接取。
第十九条 隔夜评标区是中心提供的有住宿条件的封闭评标场所,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负责隔夜评标区的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对入住人员进行登记,并安排住宿房间。
第二十一条 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负责评标室的安排工作,并将评标室安排情况通知评标等候区管理工作人员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评标室内设置有评标专家座签、招标人代表座签、监督人员座签、见证专家座签等,参加评标会人员应按指定座签就坐。
第二十三条 除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监督人员不允许进入评标室,如有监督要求的由中心监控室管理工作人员安排到监控室视频监督评标。
第二十四条 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开标记录、《投标人信息一览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摆放、评标表格及工具的准备、暗标的编号、评标报告电子模版的准备等。
第二十五条 评标准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退出评标室,中心工作人员到评标等候区请该项目评标专家及见证专家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六条 评标开始前,中心评标等候区管理工作人员打印《见证专家抽取名单》和《评标专家抽取名单》,交由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核对评标专家和见证专家身份。
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招标人进行补抽,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开始前,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播放《评标纪律》音频文件;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介绍参加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见证专家身份;协助完成评标专家回避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标开始前,招标人代表可简要介绍项目情况,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评标表格使用等。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报告编制、签署和提交完成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离开评标地点。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见证专家不得带走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招标人接收评标报告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进行形式核查。形式核查内容包括:
(一)评标报告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齐全;
(二)涂改处有小签、计算无算术错误;
(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四)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说明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接收评标报告时,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及时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更正。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招标人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中心物业保安人员协助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进入评标区的人员进行管理,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评标区。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经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同意后可以进入评标区:
(一)评标开始前,完成评标前的准备和交接工作;
(二)评标过程中,解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和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完成其它情形;
(三)评标结束后,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核查、发放评标专家劳务费,清理评标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作好记录,对拒不纠正的,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见证专家见证评标全过程,见证专家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资格审查)见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标专家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招标办〔2010〕74号)要求,对评标专家评审情况进行现场考评;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资格审查)见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见证专家进行现场考评。考评结果及时上报,作为评标专家库和见证专家库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评标过程,现场收取评标结果形成《评标日志》,收取见证专家完成的《评标(资格审查)见证工作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副本一套,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五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与资格审查相关的工作适用于本章的相关规定。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分组评审时,应当采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随机分配”软件随机分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签到的顺序领取随机分配申请文件。
对采取分组评审方式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资格审查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对各成员独立评审的资格审查结果由其他成员进行复核,其中招标人代表审查的结论,应交由专家成员复核。对资格审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监控室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心监控室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室的服务和管理。有评标视频监控需求的招标人、行政监督人员,经中心开标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工作人员同意后进入监控室,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进入监控室的人员应在《评标监控室签到表》上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员进入监控室后,应在中心监控室管理工作人员指定的机位就坐。中心监控室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将监控画面调到该项目的评标室现场,并告知其设备操作方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开标评标处负责对开标区、评标区和监控室设备的使用管理;协调处负责设备耗材的采购,开标评标处按需领取;设备故障由开标评标处报信息技术处维护和维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现场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鄂公共资源中心〔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