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程序和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市(州)、县(市、区)招标投标项目调整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市县项目调整),以及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调整在市县中心交易(以下简称省级项目调整)的事项办理、管理。
第三条 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中心的事项办理遵循公开、高效、求实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中“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是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中心”是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市县中心”是指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省级项目”是指本细则《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表》(见附表一)中列明的招标投标项目;“市县项目”是指《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表》之外的各类招标投标项目。
第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的指导协调;负责市县项目调进以及省级项目调出省中心的事项办理;根据全省招标投标项目进场交易实际,统筹制定、调整《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表》;负责对进入省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所收到的投诉可视情况依法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会同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调查处理;对进入省中心规范运作的招标投标项目出具《湖北省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
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负责本地项目调整事项的审查办理;负责与本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市县项目调整事项进行沟通、会商并取得书面一致意见;对市县项目所涉及的本地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如:施工许可、质量安全许可等)给予协调。对进入本级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依法调查处理所收到的投诉,积极配合或承办上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移交的投诉。
第六条 省级项目原则上在省中心进场交易。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在省中心办理招标项目登记(项目报建)手续,其手续按照省中心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市县项目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中心进场交易,其招标项目登记(项目报建)手续按照市县中心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且应当在市县中心进场交易的市县项目,因市县中心场地设施条件不能满足招标项目需要、或市县专家库中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或经济专家不足影响评标、或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异地招标等原因,招标人可以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市县项目调整事项。申请办理市县项目调整事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市县项目调整事项,取得书面准许意见后方可在省中心办理招标项目登记(项目报建)手续。
第八条 获准调进省中心交易的市县项目,按照省中心运行管理规程规范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省中心的现场监管;在省中心进场交易所有需报备的书面文件及材料按照省中心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送交项目属地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需要)备存一份。
第九条 招标人申请办理市县项目调整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为招标人出具的公文并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含项目批复情况、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及申请依据、理由等方面。申请报告一项目一申请。
(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县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联系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联系单》)。
《联系单》要求出具的“市县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审查意见”中:若招标项目属于市(州)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则提供项目属地市(州)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若招标项目为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则提供项目属地县(市、区)及市(州)两级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须加盖公章。
(三)项目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项目批复文件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对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安排的批复等,项目批复文件可提交复印件。
其他有关材料为:
1、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就市县项目调整事项的书面意见原件;
2、项目属地政府或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指(批)示、会议纪要、工作意见等(如需要),可提交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等(如需要),可提交复印件。
项目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上须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并明示用于办理市县项目调整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就某一项目首次提出申请办理市县项目调整事项时,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要求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可暂不受理,退还招标人所交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原因;招标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项目调整事项的办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提出申请。招标人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市县项目进场调整事项,并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所有材料;
(二) 初步审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处室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招标人递交的申请报告与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正式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 承办报批。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处室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核验事项申办的有关手续及材料,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完成局内部报批程序。
(四)办结发文。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受理处室在正式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发出书面回复意见并通知招标人,书面回复意见将同时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因特殊原因申请调出省中心进入地方中心进场交易时,原则上只能调整到具备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条件、评标专家充足、交易管理规范的本省境内市(州)中心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调整事项由招标人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其中《联系单》按照本细则附件三《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联系单》填报,省级项目调整事项应当同时取得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书面准许意见,重大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项目调整事项的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就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出具的书面回复意见自发出之日起一年有效。获准调整的招标投标项目未在书面回复意见有效期内进入调整的相应中心进场交易的,如果有效期满后原项目或招标内容改变的,则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由招标人重新申请办理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如果有效期满后原项目和招标内容不变的,由招标人持原回复意见原件和关于原书面回复意见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报告原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局提请延期,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原有效期到期日起一年,招标人不得重复申请延期。延期的办理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 省中心的开标、评标场地原则上不予外借。市(州)、县(市)因特殊情况申请借用省中心场地进行开标、评标的,由省中心审查确定;其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管、项目投诉受理由申请市(州)、县(市)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全省通报。
1、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将招标投标项目调整进(出)省中心的;
2、为没有获得招标投标项目调整事项准许的项目进行招标项目登记(项目报建),放其进场交易的;
3、未经准许,出借省中心场地给市(州)、县(市)开标、评标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省级招标投标项目表
一、由国家部委审批或核准、使用国家政府投资且已被列为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含部分由国家部、委立项审批),且使用国家、省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并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一)国土资源土地整治项目
1、凡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级投资项目,包括高产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仙洪新农村建设实验区土地整理项目、高产农田建设项目;
2、预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低丘岗地改造项目。
(二)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经国家部、委立项审批且建设地在武汉的建设工程项目,及经国家部、委立项审批且建设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地不在武汉的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
2、国家部、委和外省、市驻鄂单位在武汉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国家部、委和外省、市驻鄂单位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地不在武汉的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
3、由省直属单位建设且建设地在武汉的建设工程项目,及由省直属单位建设且建设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地不在武汉的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
4、属于国家和省授权开发区审批及按规定由企业自筹资金且需报省备案的且建设地在武汉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属于国家和省授权开发区审批,按规定由企业自筹资金且需报省备案的,建设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地不在武汉的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依法必须招标的高速公路、长江特大桥项目的勘察设计、的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
2、国家和省投资的港口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
(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
2、一、二级堤防工程,工程投资超过3000万元及以上的三级堤防及分蓄洪工程。其中,一级堤防是指长江干堤,二级堤防是指汉江干堤;
3、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工程;
4、新建大中型泵站工程、列入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及省基建投资的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工程;
5、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灌区工程。
6、总装机容量3万KW及以上或总库容5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电工程;
7、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新建单项供水工程;
8、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引(供)水、平垸行洪、城市防洪、湖区治理、水利血防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9、中央、省投资的其它重点项目。
(五)医疗卫生事业项目
1、本省境内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国有资金,且由省卫生厅批准装备配置的,新增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项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CT、DSA、LA、MRI、SPECT五种;
2、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药品招标采购。
(六)农垦基本建设项目
1、单个农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央及省级财政投资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2、单个项目投资总额达1500万元及以上的农垦土地整理项目。
(七)环保建设项目
丹江口库区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区县、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
(八)政府采购项目
省级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项目
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单位自建自采,并由其自行直接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一) 铁路建设项目
1、武汉铁路局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外委工程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湖北城际铁路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部分甲供物资设备(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外的甲供物资设备)、甲控物资设备、高架站房空调系统和电梯设备以及施工单位自购关键物资设备;
3、我省地方铁路公司负责建设的地方铁路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
由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担任项目法人的,汉江中下游引江济汉、兴隆水利枢纽、部分闸站改造、局部航道整治四项治理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三)省属企业自建自采项目
1、省政府设立的各省属投融资公司(平台)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有本省境内的重要投资项目。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投资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对外投资额度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含500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中央在鄂事业单位及省属事业单位自建自采,并由其自行直接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在省级招标投标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