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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文〔2020〕6号)

发布时间: 4/29/2020 12:00:00 AM 浏览次数:168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成本,有效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现就推进我省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管方式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包单位应满足工程对资质的相应要求。

 

二、推行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一网通办。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放管服”有关要求,采用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业主)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录入发包结果,录入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包单位信息应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可查询,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强化对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参建主体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不再把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或进场交易作为办理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的必备前置条件。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管方式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经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文〔201677号)和《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办〔2019207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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