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五条 招标人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实行不记名制度。
第六条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投标疑问,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指定的电子信箱(或地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传递给招标人,但不得署名。
对一些较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项目,招标人如确需通过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投标疑问或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当实行不记名、不签到制度,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第七条 所有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以及招投标活动其他变更通知由“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ycztb.com)发布,并在该网同时告知投标人索取书面文件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索取书面文件实行不记名制度。当网上公布的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第八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可采用其他法定的评标方法。
第九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宜全部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认真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15%。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3日内将中标结果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将中标结果在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示,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通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将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原件暂时封存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待办理中标手续后再领回。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中标后项目施工行为跟踪监督、动态考评制度,即对中标后施工企业履行承诺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支付工程款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专用款项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定期在“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