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宜府办发〔2009〕6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宜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高效、规范、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进入中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公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网络等专项服务,对开、评标现场进行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进场交易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予以记录;
(四)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的日常维护与专家抽取工作;
(五)收集和管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中心作为我市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资源共享、程序规范、运作统一、依法管理”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应纳入中心公开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具体范围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分包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项目;
(三)各类集中政府采购项目,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采购项目;
(四)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转让项目;
(五)国有、集体产权或股权转让项目;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路权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项目;
(七)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和资产处置项目;
(八)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拍卖、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项目;
(九)中省在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十)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等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三章 交易平台及管理
第六条 凡按规定进入中心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交易全过程应在中心内完成。交易各方在交易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七条 交易各方是指参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包人(投标人);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三)产权交易项目的转让方、拍卖机构、受让方;
(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各方。
第八条 中心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配套场所及设施,其中包括信息发布、开标室、封闭评标室和交易信息系统等。
第九条 中心建立交易信息系统,提供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和维护评标专家库计算机抽取系统。
交易信息含项目受理信息、交易公告、项目交易进程情况、交易结果公示等。
信用信息含企业及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获奖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等。
第十条 中心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将报市招标办(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一条 进入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节 项目受理
第十二条 在中心开展的各类交易活动,应根据项目类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
1、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批准文件;
2、经有关审批部门核准的发包(招标)方案;
3、《宜昌市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政府财政资金项目);
4、《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招标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1、《宜昌市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
2、《宜昌市政府采购计划表》;
3、《委托代理协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
(三)产权交易项目
1、批准交易行为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2、转让方(委托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材料;
4、《委托代理协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中心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将受理项目进行分类登记,确定项目编号,转入下一流程办理。由中心代理的项目,中心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节 文件编制及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预审方式)、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在中心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由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由中心在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后三个工作日内负责编制完成;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自行编制,并在中心规范运作。
第十五条 由中心代理的产权交易项目,其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及转让文件由中心负责编制。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产权交易项目,其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及转让文件自行编制,并在中心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由文件编制单位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三节 信息公告发布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发布信息公告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公告发布1日前,向中心提供信息公告文稿(含电子版),由中心负责在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交易结果经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确认后,由中心在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在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发布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须在其它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由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完成,并确保发布内容一致。
第四节 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第二十条 中心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保证金由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按照招标(采购、转让)文件的要求交纳,且必须从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汇入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接受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保证金管理人员,除接受缴纳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自我查询外,不接受其他任何单位对保证金到帐情况的查询,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心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按照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非中标(成交)候选人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成交)候选人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由专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出现招标(采购、转让)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从宜昌市综合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1小时内进行,由中心评标专家计算机抽取系统进行随机抽取并语音通知。
抽取前,招标人(采购人或转让方)须向中心提供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代表、所需专家的专业及其人数、应回避的单位和个人及回避理由等,并在市招标办(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中心工作人员协助完成专家抽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抽取工作结束后,专家名单应密封打印,招标人(采购人或转让方)代表和相关监督人员应在密封件封面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督人员负责直接送达评标现场。
第六节 开标及评标
第二十六条 中心设立开标大厅,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开标会、拍卖会以及现场竞价活动,交易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参加,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应当于开标前到达开标大厅,做好开标准备工作;
(二)所有与会人员在开标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无声状态;
(三)开标期间如有疑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不得大声喧哗;
(四)开标期间严禁吸烟,不得随意走动;
(五)不得扰乱正常的会场秩序。
开标过程中,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会场的现场管理,维持会场秩序。
第二十七条 中心设立封闭评标区,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活动,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由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且按照招标(采购、转让)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向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提交评标报告;
(二)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区后,由中心工作人员在评标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启封评标专家名单,核对专家身份,无误后方可进行评标;
(三)评标开始前,评标专家、现场监督及工作人员应将通讯工具交中心工作人员封存,直至评标工作结束;
(四)为确保评标工作依法进行,中心工作人员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记录,及时向市招标办(局)及其现场监督人员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五)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应将全体评委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中心归档。
第七节 进场交易证明
第二十八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质疑、投诉,或质疑与投诉已处理完毕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应及时向中标人(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及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由市招标办(局)出具《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发放给招标人(采购人)。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项目,由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八节 交易资料收集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及时将全部交易资料向中心提交一份存档。存档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委托协议;
(二)资格预审材料(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
(三)信息公告;
(四)招标(采购、转让)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
(五)评审报告;
(六)投标文件一套;
(七)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合同。
此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第三十二条 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所有交易资料,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第五章 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心建立不同类别的供应商备选库。主要包括:
(一)中介机构备选库;
(二)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库;
(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库。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包括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拍卖、招标代理等类别。主要用于政府投资或国有项目进行中介机构选聘。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类别。主要用于进场交易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采用随机抽签、遴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商,降低交易成本。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库包括货物、服务两类。
货物类协议供货项目,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的要求,与中心联合进行二次询价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及成交供应商。
服务类协议供货项目,采购人可直接与协议供应商联系,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第三十七条 中心负责各类备选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建立备选单位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备选单位清除出备选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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